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
法定代表人:张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唯,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艳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