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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