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