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0422执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华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金河乡金江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89J4F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688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422民初39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75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有
法官助理 杨 懿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