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1执397号
**/张小军、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铜仁市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铜仁市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铜仁市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照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