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男,1988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江城国际2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黄文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凯德街道办事处金钟社区原新三农厂区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信劳务有限公司、铜仁交旅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县梵净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 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昶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