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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0103财保240号之一
南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请本院办理该案的财产保全事宜,本院已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赣0103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万芳芳、朱明森共同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大道××万科金域××#楼××单元××室(××)的房产并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人民币(未足额冻结)。现因申请人江西景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封申请,2018年5月16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函请本院解除对担保人及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景华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担保人万芳芳、朱明森共同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大道××万科金域××#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书记员  曹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