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357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栗村兰草组。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8,18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8,18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61元,由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刘雅欣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