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4民初1472号
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车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67MQM1K。
经营者:肖小强。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新干县华北五金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慧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