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978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官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官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官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官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北京恒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娟,北京恒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9.95元,减半收取8894.98元,由原告**、**、刘建、***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杨廷兰
人民陪审员 娄素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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