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084号
原告: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0700063474596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
法定代表人:曾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
原告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计1496元,财产保全费1193元,合计2689元,由原告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