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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3354号
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聂桥镇集镇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9781H41。
法定代表人:祝明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
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安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