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520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90YG36。
负责人:翁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1000081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