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982号
原告:***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六村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诉讼、反诉、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接受法律文书,接受标的物等。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向原告***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董 珂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