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某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双河路112号双河湾公寓2栋、3栋、B段商铺招待所1012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系上诉人按照摊铺沥青平方数以固定单价支付被上诉人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双方之间合同为承揽合同,本案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合同中对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管辖法院为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沥青路面摊铺作为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结合涉案《沥青路面工程摊铺合同》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进度、验收标准”等内容的约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