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0925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赣0925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5年8月11日起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405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于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