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2288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2025年10月27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