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6815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