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772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某某某制作部,住所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胡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江西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某某某制作部与被告江西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某某某制作部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某某某制作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