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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与江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3民初13660号 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住所: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女。 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沙洋县某某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