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优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90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婷,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威,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优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