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4368号
原告高平市第五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高平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第五季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第五季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平市第五季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