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鼎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鼎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鼎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孔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彦,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凯,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景民,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中海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济南鼎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中海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9元,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叔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上诉人济南鼎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腾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