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英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095号之一
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右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37810。
法定代表人:黄明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英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万汇美居综合商业大楼**6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3P。
法定代表人:赵远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娴,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谦,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英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计26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31元,合共4448元(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706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616元),由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易俊彦
人民陪审员  阎 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