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8613号之一
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瑜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已由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