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1217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937810,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槎桥旱坑大街7号三楼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明允。
被执行人: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9270A,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朝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远政。
申请执行人广东帝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6705.5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25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经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楼盘(含住宅、商铺、车位)已大部分完成网签备案登记在小业主名下,小部分尚未销售的不动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或诉讼保全,因诉保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本案暂无法处置和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马世卿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恒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