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

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重庆联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675号
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四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PC18T。
法定代表人:杨秀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498265。
法定代表人:文娟。
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4786元,实际收取4786元,由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