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5号
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PC18T。
法定代表人:杨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宇,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阜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Q3PT5A。
法定代表人:杨佳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阜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9193元,实际收取9193元,由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虹宇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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