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

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海川智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897号
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四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PC18T。
法定代表人:杨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晖,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旗,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川智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4栋2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103140D。
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海川智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重庆鼎创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高惠
书记员刘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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