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6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洪成。
被执行人:山东苏势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庆云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三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潘萍萍,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庆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A×××××号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军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