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苏势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洪成。
被执行人:山东苏势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庆云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三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潘萍萍,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庆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账户(账号:62×××36)存款75651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9b916c41f03c73b6@wx.tenpay.com)存款4159.3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潘萍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905d86086563fc49@wx.tenpay.com)存款1205.91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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