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1883号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村六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4.10元,减半收取计3,457.05元,由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