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113民初547号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