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6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东牟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敬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北大街北里甲一号9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强,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劳保用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宇劳保用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阳光燃气公司未能按照承诺为中宇劳保用品公司办理使用燃气手续导致其无法使用燃气,不存在中宇劳保用品公司违约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中宇劳保用品公司违约没有任何证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导致部分设备(底座)没有拆除的原因和责任在阳光燃气公司,合同解除后拆运设备是阳光燃气公司的义务,中宇劳保用品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拆除阳光燃气公司的设备,更没有阻止阳光燃气公司拆除设备。2.一审法院判令中宇劳保用品公司给付设备使用费18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阳光燃气公司(甲方)与中宇劳保用品公司(乙方)签订《液化天然气与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有限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设备,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天然气。合同到期或出现提前返还设备的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将设备归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照每日3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设备使用费。中宇劳保用品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存在另与第三方签约采购天然气的违约行为,阳光燃气公司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依照合同违约条款追索设备使用费,具有事实依据。阳光燃气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拉走盛放液化天然气的气罐,2018年3月14日从中宇劳保用品公司拉走天然气气化设施(简称底座),中宇劳保用品公司占用设备的时间为144天,原审法院按照阳光燃气公司主张的120天计算中宇劳保用品公司占用设备的时间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盛放液化天然气气罐和固定在中宇劳保用品公司的天然气气化设施,二者缺一不可,对阳光燃气公司要求中宇劳保用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套设备占用费3000元/天支付设备占用费未全部支持,酌情按1500元/天,判决中宇劳保用品公司支付阳光燃气公司设备占用费180000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中宇劳保用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 园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