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879号
原告: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献。
被告:浙江裕顺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英明,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北大街北里甲一号9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6325224B.
法定代表人:李胜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江丽,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计量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毕英,所长。
委托代理人:唐福荣,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顺仪表有限公司、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市计量所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裕顺仪表有限公司、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市计量所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中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裕顺仪表有限公司、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市计量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森
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邱玉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