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721号

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4406628W

法定代表人:叶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女,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东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东洼水井房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MA00DB7K6D

法定代表人:余恩厚。

被告: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6325224B

法定代表人:王长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洁,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4元,由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宁 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坤
书  记  员   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