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9074号
申请执行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东门外(原永宁镇酒厂)。
法定代表人:杨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6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前偿还刘志伟借款5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刘志伟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冻结了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25.69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1年11月11日止。
4.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夏都妫源豆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16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