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281号
申请人: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申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丽,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勋,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锋,经理。
中东阳光燃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阳光公司)与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东阳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廉顺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12315.42元。申请人中东阳光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东阳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威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12315.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