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9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与侨城东路交汇处一冶广场1栋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52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尔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佳尔优公司上诉请求:一、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904元;二、无需支付***停工留薪医疗期间工资32939.04元;三、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449.2元;四、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佳尔优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佳尔优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904元;2.佳尔优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医疗期工资33096.8元;3.佳尔优公司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449.2元;4.***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一、佳尔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904元;二、佳尔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939.04元;三、佳尔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449.20元;四、驳回佳尔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佳尔优公司已预交),由佳尔优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本院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与第三人侵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就医疗费部分不得重复获得,但对于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则未列入不得重复享有的范围,劳动者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其虽在与第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但并不阻碍其因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待遇,上诉人仍应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及支付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被上诉人提出被迫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医疗期期间工资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核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鉴定,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4日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解除,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13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