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6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杨奇,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与侨城东路交汇处一冶广场1栋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5241。
法定代表人:杨浪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玲,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尔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佳尔优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佳尔优公司未作答辩。
佳尔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佳尔优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65901.64元;2.佳尔优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576.09元,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979.31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判决:一、佳尔优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8年6月-2019年2月期间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1210元;二、佳尔优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576.09元,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979.31元。上述应付款项,佳尔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佳尔优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
首先,工作日加班工资。依本案查明事实,一方面,***提交的加班工资明细表、考勤实时记录均系复印件,且该证据材料上未显示有佳尔优公司印章或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名;***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与佳尔优公司提交的《关于观湖清洁工***仲裁案集体签订调查报告》内容相悖。据此,***于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工作日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佳尔优公司于本案中提交具***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均显示***工作日加班时长为0小时。综合前述情形,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作日存在加班事实。一审关于本案证据的分析认定未有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上诉请求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其次,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如前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佳尔优公司提交的部分考勤表、工资表具***签名确认,一审结合该部分考勤表、工资表载明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酌情认定***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有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路 德 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莹(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