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3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本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林,系上诉人哥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与侨城东路交汇处一冶广场1栋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5241。
法定代表人:杨浪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成,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尔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尔优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尔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尔优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佳尔优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  宁  娟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冰媛(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