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4468号
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与侨城东路交汇处一治广场**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5241。
法定代表人:杨浪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成,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无需支付被告护理费49240.18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劳人仲案【2019】2330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关于原告诉请不应支付被告护理费,被告工伤住院期间原告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因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对于上述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住院护理费49240.1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原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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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单    琪
人民陪审员 周  伟  斌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丽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