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745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与侨城东路交汇处一冶广场**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75241。
法定代表人:杨浪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周伟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