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215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大道致和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道致和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京0116民初2157号案件系相同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16民初16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