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

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红塔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机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