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久昌空调制冷有限公司

北京格瑞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久昌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畅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3819号
原告:北京格瑞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3号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9。
法定代表人:赵伟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久昌空调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1130、1131、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Q。
法定代表人:钟晓霞,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畅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M。
法定代表人:唐东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滔,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04-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P。
法定代表人:丛旭日,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洪,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瑞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久昌空调制冷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畅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格瑞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格瑞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700元,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桂森
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