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1567号
原告: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新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272R。
负责人:沈来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新村东二环路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91732050E。
法定代表人:黄辉荣,经理。
原告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以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退回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撤诉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刘五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建桥
代理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