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776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汀杭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莞市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禧中心B座1011号。
法定代表人:房呈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欣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杨西淳
人民陪审员  龚纯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景坤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