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14号
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2幢3层3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4321107420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整,收款人为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