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星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文江海。
上诉人***、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星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6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台山市,本案应由该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