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3682号
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81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310.03元,由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